目 录
说明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包括竣工验收)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审批
拆除、改造人防工程审批
咨询联系方式
说 明
建设单位: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合肥市民防局),行政许可项目共四项: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包括竣工验收)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三、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审批
四、拆除、改造人防工程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
(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备案)
一、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155号)
第九条: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2)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3)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二)申报材料:
1、《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一份;
2、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3、合肥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4、刻录与规划部门批准一致的总平面图CAD文件和项目各单体建筑的底层平面、标准层平面、立面、剖面CAD文件的光盘;
5、建设项目如涉及人防工程拆除,提交拆除人防工程的审批文件 ;
6、项目并联办理人防办的审批意见以及申报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审批后7日内从人防办网站下载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领取《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按申报材料要求报送人防办窗口;
2、人防办依法核定报送项目应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出具《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
3、建设单位按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要求,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
(四)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2个工作日办结。
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
(一)许可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
(1)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
(2)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申报材料:
1、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复印件;
2、人防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全套图纸和《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3、人防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最终意见以及设计院审查意见回复、设计变更原件;
4、刻录全套人防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最终意见、设计院审查意见回复和设计变更的光盘。
(三)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
2、建设单位按申报材料要求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审查;
3、人防办出具《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意见书》、与建设单位签订《合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任书》(建设单位凭此文件办理地面单体建筑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2个工作日办结。
三、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监督
(一)许可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申报材料:
1、《合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四份;
2、参建各单位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任命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从人防办网站下载或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领取《合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按申报材料要求报送市人防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2、人防质监站在人防工程图纸交底和基槽、底板、墙体、顶板、结构主体、竣工验收等施工节点进行质量监督;
3、根据国家规定,防空地下室必须同步完成防护设备安装,建设单位从在皖备案经营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企业中自主选择防护设备,详情请登录安徽省人防网站(www.ahrfb.gov.cn),在“人防定点企业展示”中查询企业名单,在“公示公告”中查询防护设备信息价,防护设备采购合同及时到人防质监站备案;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人防质监站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3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四、竣工备案
(一)许可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二)申报材料:
1.工程管理资料
(1)人防办签发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复印件;
(2)人防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书(报告)和审查最终意见以及设计院审查意见回复、设计变更复印件;
(3)人防办签发的《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需要办理竣工的地面单体建筑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人防质监站盖章的《合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原件;
(6)防空地下室施工竣工报告(附表1),勘察质量检查报告(附表2),设计质量检查报告(附表3),监理质量评估报告(附表4),建设单位竣工总结(附表5),施工单位质量保修书(附表6),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7),竣工验收报告(附表8),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9),以上均为原件;
(7)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8)单建式防空地下室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竣工图纸资料
(1)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包括规划进行调整的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定位图复印件;
(2)加盖竣工章的人防工程竣工图(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安装)和按竣工图编制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一套。
3.技术与质量控制资料
(1)防空地下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国家人防质监站监制专用表格)一套;
(2)防护设备质量控制资料:人防设备合同、出厂证明、人防设备安装验收记录、人防设备保修证明。
注:以上资料建设单位用纸质档案盒分类装齐,按规定对档案盒进行标注(从市人防办网站下载档案盒标注样表)。
(三)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日起15日内,按申报材料要求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2、市人防办签发《人民防空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凭此文件办理地面单体建筑综合验收)。
(四)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2个工作日办结。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一、许可依据:
(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155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1、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2、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
3、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三)《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省物价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皖价房〔2003〕258号)
(四)《关于同意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函》
(合价房函[2008]11号)
二、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建筑项目审批:
(一)申报材料:
1、《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一份;
2、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3、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4、刻录与规划部门批准一致的总平面图CAD文件和项目各单体建筑的底层平面、标准层平面、立面、剖面CAD文件的光盘;
5、建设项目如涉及人防工程拆除,提交拆除人防工程的审批文件;
6、项目并联办理人防办的审批意见以及申报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1800元。
(三)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从人防办网站下载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领取《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按申报材料要求报送人防办窗口;
2、人防部门审批是否同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窗口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金额;
3、建设单位到指定银行将易地建设费上缴财政专户,凭缴款凭证到人防办窗口领取《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证明书》(建设单位凭此文件办理地面单体建筑规划许可证副本和综合验收);
4、未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按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查程序办理。
(四)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2个工作日办结。
三、新建9层(含)以下且无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审批:
(一)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提交规划部门核准的单体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文件(大配套费收费通知单)。
(二)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72元。
(三)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开具的大配套费收费通知单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即办。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审批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
(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
第十六条 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有依法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投资者可以将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不需要保密的人防工程平时可按规定用作商场、车库、仓库、文化娱乐场所、旅社等营业场所,但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战时,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二、申报材料:
1、《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2、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意见书;
3、使用人防工程的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4、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按申报资料要求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2、人防办登记、审核材料、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符合开发利用规定的工程,人防办签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书》。
四、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5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