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各参建单位:
为了使你们尽快熟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告知书中列明了相关法规、监督程序、质监要点、注意事项等有关内容,希望承办人员将本告知书及时转至参建单位领导认真阅读,并按照本告知书的要求配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今后,你们因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造成漏监,一切责任由你们自负。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我站联系,站长电话:2639131、质监一室电话:2639132、质监二室电话:263167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国家人防办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三)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四)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五)省人防办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防办〔2003〕67号)。
二、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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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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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建设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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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合肥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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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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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与建设单位沟通情况,办理监督注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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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质监人员、编制监督方案,组织质量监督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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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防防护设备厂家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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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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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开挖与验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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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板钢筋与设备专业预埋预留的隐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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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柱钢筋与设备专业预留预埋的隐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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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的隐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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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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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审查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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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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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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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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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出具《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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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与要求
(一) 人防工程图纸交底监督和质量监督交底
1、必须参加的单位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各专业的安装负责人;
(3)监理公司总监和现场监理人员;
(4)设计单位负责人和建筑、结构、风、水、电各专业设计人员;
(5)勘察单位负责人。
2、监理公司主持图纸交底
(1)对该工程概况作简要介绍;
(2)设计单位进行图纸技术交底;
(3)施工单位对图纸提出疑问;
(4)勘察单位介绍施工现场地质情况;
(5)设计单位答疑。
3、人防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交底
(1)质监工作情况介绍;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解说。
(二)实体质量监督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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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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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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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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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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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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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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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验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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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槽、桩位
图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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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 勘察、设计、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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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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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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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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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防护设
备预埋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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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
设计、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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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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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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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柱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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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防护设
备预埋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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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
设计、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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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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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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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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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防护设
备预埋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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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
设计、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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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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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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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修补、粉刷、工程防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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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渗漏、战时防护设备预备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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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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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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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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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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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验收程序,各项工程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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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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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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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一)竣工验收
1、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制定验收方案,组成验收小组。
2、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向市人防质监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竣工验收方案(含验收组名单)。
3、人防质监站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出具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4、验收程序
(1)施工、勘察、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汇报情况;
(2)审查质量评定文件;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签署工程竣工意见;
(5)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二)报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1、工程管理资料(卷一)
(1)市人防办签发的《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人防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审查最终意见、设计院审查意见回复及设计变更原件一份;
(3)市人防办签发的《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图纸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4)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需要办理地面单体建筑竣工手续的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5)合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6)竣工报告原件一份;
(7)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复印件一份;
(8)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复印件一份;
(9)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
(10)建设单位竣工总结原件一份;
(11)施工单位质量保修书复印件一份;
(1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1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1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15)质监站签发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一份;
(16)单建人防工程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2、技术与质量控制资料(卷二)
(17)防空地下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件一份(国家人防质监站监制专用表格);
(18)防空地下室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技术标准规定、进场试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3、竣工图纸资料(卷三)
(19)规划总平面图、人防工程定位图和加盖竣工章的人防工程竣工图(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安装)一套;
(20)按竣工图编制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一套。
(三)人防质监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将以上资料用纸制档案盒分类装齐,按规定对每个档案盒进行标注说明,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防办窗口,经审查竣工备案资料齐全后核发《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凭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合肥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